第16條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