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3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