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
- 第5條各科目學年成績,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該科目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上、下學期每週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
- 第6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學業總平均成…
- 第7條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
- 第8條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
- 第9條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
- 第11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
- 第12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
- 第13條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學生除公假外,全學…
- 第14條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
- 第15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
- 第16條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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