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