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