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指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鑑機構每四年為之;其辦理原則及程序準用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