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家庭教育法母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提送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將次一年度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涉及課程架構變更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