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家庭教育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進用人員總數範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專任於該中心實際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編制內人員與非編制內之聘用、約用、僱用、調用及臨時人員總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