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家庭教育法母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志願工作人員,指由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召募、訓練及實習,並領有志願服務證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志願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