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