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16條 法規:家庭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