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