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