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