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