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7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