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6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