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4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