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3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3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社區大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