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2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