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9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