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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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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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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校院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為普及藝術欣賞人口,提升藝術素養,得對社會大眾辦…
第3條
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開設。
第4條
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師資,由校內有藝術類科之合格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有該藝術類科專長者擔任。
第5條
藝術類科之大專校院及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校院辦理藝術推廣教育,除依本辦法之規定外,得分別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專…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之推廣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收入總額設定一定比率做為學校統籌經費,推廣教育收費標準及鐘…
第9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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