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營運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
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管理…
- 第5條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支應時,得…
- 第7條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
- 第8條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或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 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主辦機關得作成終止強制接管營運處分: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
- 第10條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或主辦機關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終止投資契約者,接管人應就強制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經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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