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法規: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9條 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財物及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