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