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8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強制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