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法規: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