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13條 法規:專科學校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相關法規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