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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13條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13條
法規: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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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教育部為策進學術研究之發展,特訂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國立研究院及公私立大學研究所以外之學術研究機構。
第3條
學術研究機構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設立須遵守國家教育政策,並符合左列標準:一、有固定之房舍。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三、…
第4條
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一、名稱。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三、組織章程。四、捐…
第5條
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
第6條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
第7條
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但不授予學位。
第8條
學術研究機構得接受政府機關、公私企業機構之委託研究或訓練事宜。
第9條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將研究計畫、經費預算及研究成果、結算報請教育部備查。關於臨時…
第10條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度開始兩個月內造具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11條
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
第12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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