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一、名稱。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三、組織章程。四、捐助章程。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七、研究設備。八、經費來源。九、所在地及其建築。十、其它。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