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11條 法規: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逾期不為改進者,得依法命其停辦或解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