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6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6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