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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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