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4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