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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學位授予法
第2條
學位授予法 第2條
法規:
學位授予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條
本法之主管
機關
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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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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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下一條
第3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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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前項各級學…
第4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第5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
第6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
第7條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8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第9條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修滿應修學分。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學位候…
第10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第11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
第12條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論…
第13條
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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