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13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