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12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2條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