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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8條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8條
法規: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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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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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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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設置學術獎。
第2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
第3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
第4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三、中…
第5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
第6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
第6-1條
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
第7條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第7-1條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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