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三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