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三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