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二、教學研究經費:扣除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後金額,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等。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