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或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