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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7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7條
法規: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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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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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學校依第八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12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
第13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
第14條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
第15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項退費最低…
第16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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