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5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5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