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3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