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0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0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