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