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並自本部審議決…
- 第45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
- 第46條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
- 第47條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查。學校於…
- 第49條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 第50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
- 第5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審查合格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第52條本辦法除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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