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5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5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二、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應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