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3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五章 審查程序 第43條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